擅长领域:合同、侵权、物权、婚姻继承、行政、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
l 龙雪静,,律师;
l 教育背景:广州大学,法学学士;
l 执业经历:龙雪静律师自2020年9月开始执业,曾任职于政府办公室,曾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能熟悉处理有关集体经济及村民事务;能熟练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物权、婚姻继承、交通事故责任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侵权纠纷、行政(村民分红)、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
龙雪静律师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自出生即入户某合作社社员,户口从未迁出,一直有享受社员权利及待遇及履行社员义务,王某在2009婚生育女儿, 2011年,某经济社以王某未婚先孕违反《村规民约》为由停止向王某发放年终分红。王某2019年委托本所律师进行维权。
办案及裁判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王某向某镇政府提交“要求确认王某的某社员资格及享有分红同等待遇资格”的书面申请。后某镇政府作出“驳回王某申请”的处理决定。遂本所律师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王某出生即入户某经济社,户口从未迁出,且无证据显示王某未履行法律规定和组织章程规定的社员义务,因此,王某具有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与同等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及作出裁定:“撤销某镇政府的决定,责令某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最终某镇政府作出了确认王某的社员资格及享有同等待遇的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律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规定,某政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其法定职权,某政府具有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王某自出生至今户籍均在是某经济合作社,户籍从未迁出,一直是某经济合作社社员,应当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自治章程或条例不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外,创设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待遇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某经济社制定的《村规民约》完全属于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无效,依法某政府应当责令某经济社改正。
综上所述,王某依法应当享有某经济社的社员资格及享有同等分红待遇。
l 龙雪静,,律师;
l 教育背景:广州大学,法学学士;
l 执业经历:龙雪静律师自2020年9月开始执业,曾任职于政府办公室,曾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能熟悉处理有关集体经济及村民事务;能熟练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物权、婚姻继承、交通事故责任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侵权纠纷、行政(村民分红)、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
龙雪静律师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自出生即入户某合作社社员,户口从未迁出,一直有享受社员权利及待遇及履行社员义务,王某在2009婚生育女儿, 2011年,某经济社以王某未婚先孕违反《村规民约》为由停止向王某发放年终分红。王某2019年委托本所律师进行维权。
办案及裁判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王某向某镇政府提交“要求确认王某的某社员资格及享有分红同等待遇资格”的书面申请。后某镇政府作出“驳回王某申请”的处理决定。遂本所律师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王某出生即入户某经济社,户口从未迁出,且无证据显示王某未履行法律规定和组织章程规定的社员义务,因此,王某具有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与同等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及作出裁定:“撤销某镇政府的决定,责令某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最终某镇政府作出了确认王某的社员资格及享有同等待遇的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律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规定,某政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其法定职权,某政府具有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王某自出生至今户籍均在是某经济合作社,户籍从未迁出,一直是某经济合作社社员,应当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自治章程或条例不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外,创设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待遇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某经济社制定的《村规民约》完全属于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无效,依法某政府应当责令某经济社改正。
综上所述,王某依法应当享有某经济社的社员资格及享有同等分红待遇。
l 龙雪静,,律师;
l 教育背景:广州大学,法学学士;
l 执业经历:龙雪静律师自2020年9月开始执业,曾任职于政府办公室,曾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能熟悉处理有关集体经济及村民事务;能熟练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物权、婚姻继承、交通事故责任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侵权纠纷、行政(村民分红)、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
龙雪静律师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自出生即入户某合作社社员,户口从未迁出,一直有享受社员权利及待遇及履行社员义务,王某在2009婚生育女儿, 2011年,某经济社以王某未婚先孕违反《村规民约》为由停止向王某发放年终分红。王某2019年委托本所律师进行维权。
办案及裁判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王某向某镇政府提交“要求确认王某的某社员资格及享有分红同等待遇资格”的书面申请。后某镇政府作出“驳回王某申请”的处理决定。遂本所律师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王某出生即入户某经济社,户口从未迁出,且无证据显示王某未履行法律规定和组织章程规定的社员义务,因此,王某具有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与同等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及作出裁定:“撤销某镇政府的决定,责令某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最终某镇政府作出了确认王某的社员资格及享有同等待遇的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律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规定,某政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其法定职权,某政府具有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王某自出生至今户籍均在是某经济合作社,户籍从未迁出,一直是某经济合作社社员,应当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自治章程或条例不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外,创设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待遇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某经济社制定的《村规民约》完全属于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无效,依法某政府应当责令某经济社改正。
综上所述,王某依法应当享有某经济社的社员资格及享有同等分红待遇。
l 龙雪静,,律师;
l 教育背景:广州大学,法学学士;
l 执业经历:龙雪静律师自2020年9月开始执业,曾任职于政府办公室,曾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法律服务。现担任村居法律顾问,能熟悉处理有关集体经济及村民事务;能熟练处理民间借贷、合同、物权、婚姻继承、交通事故责任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侵权纠纷、行政(村民分红)、劳动争议等诉讼业务。
龙雪静律师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自出生即入户某合作社社员,户口从未迁出,一直有享受社员权利及待遇及履行社员义务,王某在2009婚生育女儿, 2011年,某经济社以王某未婚先孕违反《村规民约》为由停止向王某发放年终分红。王某2019年委托本所律师进行维权。
办案及裁判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王某向某镇政府提交“要求确认王某的某社员资格及享有分红同等待遇资格”的书面申请。后某镇政府作出“驳回王某申请”的处理决定。遂本所律师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王某出生即入户某经济社,户口从未迁出,且无证据显示王某未履行法律规定和组织章程规定的社员义务,因此,王某具有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与同等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及作出裁定:“撤销某镇政府的决定,责令某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最终某镇政府作出了确认王某的社员资格及享有同等待遇的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
律师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的规定,某政府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其法定职权,某政府具有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王某自出生至今户籍均在是某经济合作社,户籍从未迁出,一直是某经济合作社社员,应当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自治章程或条例不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外,创设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享有待遇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某经济社制定的《村规民约》完全属于与法律相抵触,属于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村规民约》的相关条款无效,依法某政府应当责令某经济社改正。
综上所述,王某依法应当享有某经济社的社员资格及享有同等分红待遇。